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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年 3 月臺北市裁罰清單中,罰款金額最高的一筆就是外泌體廣告——11 萬元,當月第一名。但更值得關注的,是它怎麼發生的。
115 年 3 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了當月化粧品違規廣告裁罰清單,排名第一的是一個主打外泌體成分的抗痘身體乳廣告,裁罰金額 11 萬元。這個數字夠刺眼,但更值得關注的是整個事件的時間軸。
苗栗縣政府衛生局查獲相關廣告,為最早紀錄。
消費者向臺中市政府陳情平台舉報,第一次陳情。
消費者再度向衛福部食藥署署長信箱舉報,第二次陳情,跨縣市。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裁罰,11 萬元,當月最高。
這個廣告在市場上跑了至少半年,期間被消費者盯上、被地方衛生局查獲、又被陳情兩次,才走到裁罰這一步。
你以為在打動客戶的廣告,有可能正在被客戶截圖、存證、舉報。
違規廣告同時刊登在官網與臉書,涵蓋多款產品。被主管機關列為違規的詞句密密麻麻超過 20 組,涵蓋文字、數據、圖片三個面向。以下依違規類型分類整理:
| 違規類型 | 廣告中出現的具體詞句 | 問題所在 |
|---|---|---|
| 宣稱治療痘痘與發炎 | 「95% 改善發炎中膿皰」「抑制痘痘發炎」「減緩發炎痘痘」「對抗發炎直擊痘痘根源」 | 發炎屬醫療判斷範疇,化粧品無權宣稱治療 |
| 宣稱影響生理機能 | 「促進傷口癒合」「促進肌膚更新並淡化疤痕」「促進肌膚更新」 | 超出化粧品「潤澤修飾」定義範疇 |
| 宣稱改善皮膚疾病 | 「後背整個大爆痘」「痘痘跟紅癢的情況全部都不見了」「不容易長痘」「雞皮都有改善很多」 | 以消費者見證方式宣稱疾病改善 |
| 使用誇大比較數據 | 「使用前 紅腫發炎嚴重」「使用 1 個月 發炎部位延緩」「使用 1.5 個月 粗糙痘印改善」 | 時間軸對照強化醫療治療印象 |
| 不當影像輔助 | 佐以使用前後對照圖、實驗數據圖 | 圖像強化「病灶消失」的醫療認知 |
| 外泌體命名問題 | 「積雪草植物外泌體」 | 植物來源不得宣稱「外泌體」,屬命名違規 |
這張表有一個很重要的觀察:這些違規不是一兩句話,而是整篇廣告從頭到尾都在做同一件事——讓消費者相信這個產品能治療皮膚疾病。 文字、數據、圖片三管齊下,在主管機關眼中,這不是一個保養品廣告,而是一個沒有藥品許可證的藥物廣告。
廣告中出現「積雪草植物外泌體」這個說法,踩到的不只是誇大宣稱的問題,而是更根本的命名違規。台灣食藥署對「外泌體」依照成分來源有嚴格的管理規範,三種來源,三套規則:
須備齊捐贈者資料、安全性試驗、經皮吸收試驗等文件,經個案審查通過後才可能放行。
⚠ 風險等級:極高INCI 名稱須為「exosome」才可宣稱;若為「vesicles」或其他名稱,只能在成分標示備註「經鑑別含外泌體」。
⚠ 風險等級:中高科學證據不足以證實為外泌體,只能稱「胞外體」或「細胞外囊泡(vesicles)」,禁止出現「外泌體」三個字。
🚨 風險等級:最高(最常踩雷)積雪草是植物來源。依食藥署規範,這個成分根本不能被稱為「外泌體」——廣告裡那五個字,在命名層面就已違規,還沒算後面跟著的功效宣稱。
供應商說明書上寫「Plant Exosome」不等於台灣廣告可以這麼用。台灣法規的命名標準,不是跟著供應商的文件走。
這次裁罰 11 萬元,是當月案例中金額最高的。但如果你認為外泌體廣告違規的天花板就是這個數字,那可能低估了風險。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20 條,裁罰金額依違規性質落在兩個截然不同的區間:
本次案例被認定為涉及誇大,裁罰 11 萬元,落在此區間的上段。
若廣告詞句被進一步認定宣稱醫療效能,裁罰起點直接從 60 萬元起跳,上限 500 萬元。
兩個區間之間差距是 40 萬元的起跳門檻。同一句廣告詞,因為描述方式不同,可能落入完全不同的裁罰級距。 廣告文案的用字選擇,影響的不只是消費者感受,更是企業的法律風險。
此外,這次違規跨越多個平台(官網與臉書),涉及多款產品,且有前後多次被陳情的紀錄——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最終裁罰金額的認定。
這次的違規廣告,錯誤不是藏在某一句不小心用錯的話裡,而是整個廣告策略從一開始就走在錯誤的方向上——試圖把一個化粧品包裝成能治療皮膚疾病的解決方案。
文字、數據、圖片三管齊下,消費者看完廣告的印象不是「這個保養品讓我皮膚狀態更好」,而是「這個產品能治好我的痘痘」。這個認知落差,正是主管機關介入的理由,也是消費者最終選擇舉報的原因。
廣告說了什麼,直接決定誰會來舉報你——這次案例就是民眾陳情觸發的。
下篇將具體說明:面對這些地雷,品牌方和代工廠可以怎麼做,從文件建立到文案審查,把合規變成日常 SOP 而不是出事後的補救措施。
這次案例不是主管機關主動抽查,而是消費者在 114 年 10 月和 12 月前後兩次分別向臺中市政府陳情平台和衛福部食藥署署長信箱舉報。更早在 114 年 7 月,苗栗縣政府衛生局就已查獲。廣告在市場上跑了至少半年,被消費者盯上、被地方衛生局查獲、又被陳情兩次,才走到裁罰這一步。
積雪草屬植物來源。依台灣食藥署規範,植物及微生物來源的成分因科學證據不足,不得宣稱為「外泌體」,只能稱為「胞外體」或「細胞外囊泡(vesicles)」。供應商說明書上寫「Plant Exosome」不等於台灣廣告可以這麼用,命名違規不看供應商文件,只看本地法規標準。
11 萬元是當月臺北市案例中最高的,被認定為「涉及誇大不實」,落在 4~20 萬裁罰區間的上段。但若廣告詞句進一步被認定為「宣稱醫療效能」,裁罰起點直接跳至 60 萬元,最高可達 500 萬元。兩個區間的差距是 40 萬元的起跳門檻。
是的。這次案例中部分違規詞句來自消費者見證,如「痘痘跟紅癢的情況全部都不見了」、「後背整個大爆痘」等。品牌方未經過濾直接轉貼消費者留言,同樣要承擔廣告違規的法律責任。
不是所有對照圖都違規,關鍵在於對照的內容是什麼。這次案例中的對照圖呈現「紅腫發炎→消失」、「病灶出現→消退」,強化了醫療治療印象,屬違規。若對照展示的是「膚色均勻度提升」、「肌膚光澤改變」等化粧品允許的功能範疇,則相對安全。
依目前裁罰實務,跨平台刊登同一違規廣告可能影響裁罰金額的認定,屬加重因素之一。這次案例涉及官網與臉書同步刊登,涵蓋多款產品,為裁罰金額達 11 萬元的背景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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