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廣告裁罰案例區

化妝品、食品、保健食品、藥物、醫材的真實廣告裁罰紀錄,給健康品牌當避雷參考。

收錄 232 筆・2026 年 1–6 月・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統計表

案件全部來自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主動公告,逐字轉載、標明出處,不加評價。重點是哪句廣告詞被罰,不是哪家公司被罰;醫企旺的立場是幫品牌不要上榜,顧問往來內容一律保密。

產業
違規類型
符合 0

案例解析

醫療效能違規食品台北市網路

『三個月瘦了七公斤』『從52.4掉到47.7』——酵素凍廣告引用個人實績宣稱可精準減重,罰100 萬元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02.5修正公布)第28條第2項
罰鍰 NT$ 10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4月份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1)

其他誤導食品台北市電視

『5天體年齡-20歲』『延緩全身性衰老的有效藥物』——酵素飲宣稱可逆齡抗衰老,罰 90 萬元

美女子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02.5修正公布)第28條第1項
罰鍰 NT$ 9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份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1)

醫療效能違規食品台北市網路

『瘦大腦』『改變胖大腦信號』——代餐錠廣告宣稱可調控腦部飢餓機轉減重,罰80 萬元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02.5修正公布)第28條第2項
罰鍰 NT$ 8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份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1)

醫療效能違規醫材台北市網路

『加速放鬆、幫助循環、舒緩』——非醫材按摩器廣告宣稱可改善下肢循環與筋膜緊繃,罰80 萬元

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
罰鍰 NT$ 8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份處理藥品、醫療器材及一般商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1)

醫療效能違規醫材台北市網路

『可通過微電流增生膠原蛋白』『淡化撫平眼角皺紋和法令紋』——非醫材美容儀廣告宣稱電流刺激除皺,罰80 萬元

台灣愛普兒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
罰鍰 NT$ 8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份處理藥品、醫療器材及一般商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2)

醫療效能違規醫材台北市電視

『醫界功效認證』『增進肌肉骨骼力量』——非醫材律動儀廣告宣稱具醫界認證骨骼肌肉強化功效,罰80 萬元

城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
罰鍰 NT$ 8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3月份處理藥品、醫療器材及一般商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3)

醫療效能違規食品台北市網路

『胖不是你的錯』『瘦大腦』——代餐錠宣稱能調控腦部機轉助減重,罰 80 萬元

日東商事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02.5修正公布)第28條第2項
罰鍰 NT$ 8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1月份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2)

醫療效能違規醫材台北市電視

『被稱為家用型鳳凰電波』『無傷口無恢復期』——美容儀廣告宣稱效果等同醫美電波拉皮儀器,罰 60 萬元

美女子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46條
罰鍰 NT$ 6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6月份處理藥品、醫療器材及一般商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1)

其他誤導食品台北市電視

『代謝提高60倍』『細胞老化降低20倍』——酵素外泌回春組食品廣告宣稱精準倍數逆齡代謝,罰 60 萬元

美女子有限公司|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違反條款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03.02.5修正公布)第28條第1項
罰鍰 NT$ 60 萬元

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15年6月份處理食品、健康食品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項次 1)

以下比對 195 個真的出現在裁罰案裡的高風險用語,非憑空的法規清單。

測出風險之後,這些話該怎麼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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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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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速覽:這幾條法在管什麼

本區 232 件裁罰全部出自以下法規。條旨與罰則級距逐條核對過主管機關法規資料庫,每條附官方全文連結。

食品廣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

食品的標示、文案、廣告不能講假話、誇大或讓人誤會(第 1 項);也完全不能講得像藥一樣有療效,暗示的也算(第 2 項)。

違反第 1 項處 4 萬–400 萬元;違反第 2 項(醫療效能)處 60 萬–500 萬元。

本區收錄 152 件,實際罰鍰 4 萬–100 萬元、中位數 7 萬元。

法規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化妝品廣告: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

化粧品廣告不能虛偽或誇大(第 1 項),也不能講成有醫療效能,例如治療皮膚病、除疤(第 2 項)。

違反第 1 項處 4 萬–20 萬元;違反第 2 項(醫療效能)處 60 萬–500 萬元。

本區收錄 65 件,實際罰鍰 4 萬–12 萬元、中位數 6 萬元。

法規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醫療器材廣告: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1、46 條

醫材廣告要先送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刊播、核准後不可自行改內容(第 41 條);不是醫療器材的商品,不能宣稱醫療效能(第 46 條)。

第 41 條處 20 萬–500 萬元;第 46 條處 60 萬–2,500 萬元。

本區收錄 10 件,實際罰鍰 20 萬–80 萬元、中位數 44 萬元。

法規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保健食品廣告: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

領有小綠人標章的健康食品,宣稱的保健功效不能超過許可範圍,內容也不能虛偽誇張(第 1 項);同樣不能講成有醫療效能(第 2 項)。

違反第 1 項處 10 萬–50 萬元;違反第 2 項(醫療效能)處 40 萬–200 萬元。

本區收錄 3 件,實際罰鍰 13 萬–20 萬元、中位數 13 萬元。

法規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非藥品宣稱療效:藥事法第 69 條

不是藥物的東西(一般食品、保健品、日用品)完全不能宣傳自己有醫療效能。這是「非藥講成藥」最重的一條。

處 60 萬–2,500 萬元,違法物品沒入銷燬。

本區本期無依此條處分之案件(藥物類案件依藥事法第 66 條處分)。

法規原文(全國法規資料庫)

想知道「哪些詞可以用」?看官方文件

常見問題

廣告不實會罰多少錢?

罰鍰級距依適用法規而不同:食品 4 萬–400 萬元、化粧品 4 萬–20 萬元、健康食品 10 萬–50 萬元、醫療器材廣告未經核准 20 萬–500 萬元。若被認定為「宣稱醫療效能」,級距會跳到 60 萬–500 萬元(食品、化粧品),非藥品或非醫療器材宣稱療效更可達 60 萬–2,500 萬元。本區 232 件實際裁罰金額落在 4 萬–100 萬元,中位數 6 萬元。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什麼?

第 1 項規定食品的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第 2 項規定不得涉及醫療效能。本區 152 件食品類裁罰全部依這一條處分。

什麼算誇大不實廣告?

依「食品及相關產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4 條認定。實務上最常見的三種:把身體機能的改變講成產品效果、引用個人使用實績當證據、用具體數字暗示療效。本區實例包括『三個月瘦了七公斤』(罰 100 萬元)與『肌膚快速重生』(罰 10 萬元)。

化妝品廣告要遵守哪些法規?

主要是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10 條,搭配「化粧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虛偽誇大或醫療效能認定準則」(第 3 條認定虛偽誇大、第 5 條認定醫療效能)。本區 65 件化妝品裁罰全部依第 10 條第 1 項處分。

保健食品廣告可以說什麼?

領有健康食品許可證(小綠人標章)者,只能宣稱許可證上登記的保健功效,不能自行加碼或延伸;超出範圍即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14 條第 1 項。沒有許可證的一般食品,不得使用保健功效宣稱。

保健食品廣告可以用哪些詞?

沒有健康食品許可證的一般食品,不能使用保健功效宣稱;領有小綠人標章者,只能使用許可證上登記的功效詞句。實務上判斷不是看「這個詞能不能用」,而是看整體訊息會不會讓人以為產品能改善或治療身體狀況——同一個詞放在不同上下文,認定結果可能不同。本區 232 件裁罰的逐字廣告原文,就是最直接的反面對照表。

哪裡可以查違規廣告案例?

本區收錄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的裁罰案件統計表,可直接用上方篩選列的搜尋框查公司名、產品名或關鍵字,也可以按產業篩選。每一件都附主管機關公告的官方出處連結,可回原始統計表核對。各縣市衛生局與食品藥物管理署也會定期公告違規廣告處罰名單,是原始資料來源。

「誇大不實」跟「宣稱醫療效能」差在哪?

兩者是不同項次,罰鍰級距差很多。以食品為例,誇大不實(第 1 項)4 萬–400 萬元,宣稱醫療效能(第 2 項)60 萬–500 萬元。值得注意的是:本區 232 件官方裁處紀錄全部引用第 1 項(虛偽誇大),沒有一件引用第 2 項——即使廣告內容已經提到疾病或身體症狀。

資料來源: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之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2026 年 1–6 月)。

本頁為行銷合規風險提示,非法律意見;個案判斷請洽專業。所列為各主管機關裁處當時之公告紀錄,本區不標示案件是否確定,個案後續行政救濟結果請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

更正機制:若您是案件當事人,且該案已經行政救濟撤銷或變更,請透過 醫企旺 LINE 告知,我們查證後會更新內容並註明更正日期。

資料使用條款:本區案例由醫企旺 170 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之違規廣告處罰案件統計表彙整、逐案查證與解析,保留一切權利。歡迎引用,請標明出處並連結本頁;未經書面同意,不得大量重製、散布或作為商業資料庫之全部或部分利用。原始公告之著作權歸屬各該主管機關,每案官方出處連結已逐案標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