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判錯的代價是 80 萬

醫療器材分類的第一題,不是產品屬於第幾等級,是這個產品到底算不算醫療器材,而判斷關鍵不是產品外型,是廣告怎麼描述它。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6 條,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2026 年上半年公告的醫療器材類裁罰中,有四件屬於產品本身不是醫療器材、但廣告講出醫療效能,三件罰 80 萬、一件罰 60 萬,產品全部是按摩器、美容儀、律動儀這類生活家電。

醫療器材 × 屬性判定

一台按摩器,寫「按摩放鬆」沒事,寫「幫助循環、舒緩筋膜緊繃」就被罰了 80 萬。

  • 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不是看它長什麼樣,是看你怎麼形容它
  • 非醫材宣稱醫療效能,依第 46 條,罰則 60 萬到 2,500 萬
  • 四件裁罰案的產品,全部是百貨公司買得到的生活家電
  • 三個實務原則:講感受不講機轉、避開器官症狀名、不要拿醫療器材當標竿
確認完屬性,繼續看醫療器材合規三問

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不是看它長什麼樣,是看你怎麼形容它。這是臺灣醫療器材分類最常被誤解的一件事,也是代工廠轉做自有品牌時最貴的一堂課。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2026 年上半年公告的醫療器材類裁罰中,有四件屬於「產品本身不是醫療器材,但廣告講出了醫療效能」。三件罰 80 萬,一件罰 60 萬。這篇拆解那四件案子的踩線點,並說明官方的分類判定依據與查詢管道。

四個案子,四台生活家電

先講一個共同點:這四件的產品都不是醫療設備。它們是按摩器、美容儀、律動儀,你在百貨公司或電商平台就買得到的東西。

案例一:按摩器講「幫助循環」,罰 80 萬

城欣科技的「輝葉 air We Go 全腿氣囊溫感按摩器」,廣告寫:

裁罰公告揭露之廣告內容

加速放鬆、幫助循環、舒緩僵硬

多數下肢不適與筋膜緊繃、循環有關

就像肌肉自然的幫浦作用,輔助回流並放鬆肌肉

前半段其實還好,「加速放鬆」講的是使用感受。問題出在後半段:廣告開始解釋身體發生了什麼事。「下肢不適與筋膜緊繃、循環有關」「輔助回流」,這些是在描述生理機轉,不是在描述使用體驗。

臺北市衛生局認定這則廣告涉及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6 條處分成立。

罰鍰 80 萬元

案例二:美容儀講「增生膠原蛋白」,罰 80 萬

台灣愛普兒在臉書與 Instagram 刊登的「Age-R Booster Pro」,廣告寫:

裁罰公告揭露之廣告內容

可通過微電流增生膠原蛋白

淡化撫平眼角皺紋和法令紋

通過中頻電流刺激平時少用的肌肉

這則的問題更直接:它宣稱產品能讓人體「增生」膠原蛋白、改變肌肉狀態。這已經不是保養,是在描述對人體組織的作用。同樣依第 46 條處分成立。

罰鍰 80 萬元

案例三:律動儀說「醫界功效認證」,罰 80 萬

城欣科技的「輝葉溫感垂直律動儀」在電視廣告中出現:

裁罰公告揭露之廣告內容

站 10 分鐘等於你到操場、公園快走 30 分鐘的效果

醫界功效認證「全身垂直律動療法」

增進肌肉骨骼力量

這則踩了兩個點。第一,把產品講成能取代運動。第二,用了「療法」和「醫界功效認證」,主動把自己歸類到醫療領域。

罰鍰 80 萬元

案例四:美容儀比擬醫美儀器,罰 60 萬

美女子有限公司的「Check2Check 超微電雙波冷熱逆光神機」,電視廣告寫:

裁罰公告揭露之廣告內容

家用型類鳳凰電波

被稱為家用型鳳凰電波

無傷口無恢復期

醫師口述:類似鳳凰電波它的功效,它可以深入基底大概 0.3 公分,可以加熱促進膠原蛋白增生

這件值得單獨講。拿醫療器材當比較基準,等於自己承認在做醫材宣稱。說「類鳳凰電波」,就是在告訴消費者「我的效果跟那台醫美儀器一樣」。

找醫師背書也沒有幫助。醫師在廣告中解釋產品如何作用於人體組織,反而讓「宣稱醫療效能」這件事更明確。

罰鍰 60 萬元

法規怎麼說:為什麼醫材的罰單特別重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6 條規定:不是醫療器材的產品,不能標示或宣傳醫療效能。罰則在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60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

這個罰鍰級距值得注意。同一份臺北市統計表中,化粧品類的罰鍰中位數是 6 萬元,食品類是 7 萬元,醫療器材類是 44 萬元,差了六到七倍。原因就在這裡:第 46 條的起罰點是 60 萬。

藥事法第 69 條是完全相同的邏輯,不是藥物的東西,不能宣稱醫療效能,罰則同樣是 60 萬到 2,500 萬。臺灣對「非醫材講成醫材」「非藥講成藥」這兩件事,罰得一樣重。各類產品實際被罰的長相,都收在持續更新的裁罰案例庫裡。

醫療器材分類怎麼判定?官方依據與查詢管道

判定依據: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判定依據是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把醫療器材依風險程度分成三級:

等級風險程度
第一等級低風險
第二等級中風險
第三等級高風險

第 4 條規定品項依附表認定。如果產品具有特殊功能,依四款原則判定:

  1. 符合兩個分級以上者,從高認定
  2. 專用配件,從屬於主機的等級
  3. 組合產品,從高認定
  4. 含藥醫療器材,原則列第三等級

這四款的共同精神是從嚴。當一個產品有多種可能的歸類,法規要求你選風險最高的那一級。

查詢管道

食藥署委託建置了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平台,可以用關鍵字、等級(1 到 3 級)、A 到 P 共 16 科分類、分類分級代碼查詢。這個平台由工研院維護,網址不是政府網域,但確為食藥署委託建置。

真的不確定怎麼辦

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5 條規定,業者或民眾可以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詢分級,需要檢附原廠說明書與國外分類參考資料。這個管道的正式名稱是「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申請」,受理單位是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規費 3,500 元一份,處理期限 90 天。

看到這裡,你大概能理解為什麼很多業者選擇憑感覺判斷了:要花 3,500 元、等三個月。但上面那四件案子告訴我們,憑感覺判斷錯誤的代價,是 60 到 80 萬。

三個實務上的判斷原則

我是劉毓婷藥師。文案審查做久了會發現,業者要的從來不是法條,是一把能在寫文案當下用的尺。以下不是法規條文,是從這四件裁罰案例歸納出的實務觀察,提供撰寫文案時參考。

第一,講「使用時的感受」通常安全,講「身體發生什麼變化」就危險

「按摩很舒服」是感受。「幫助循環」是生理變化。第一件案子的分界線就在這裡。

第二,出現器官名、症狀名、疾病名,就要停下來

膠原蛋白、肌肉、骨骼、筋膜、循環,這些詞一旦和產品效果連在一起,就是在描述對人體的作用。

第三,不要拿醫療器材當比較基準

「類鳳凰電波」「等同醫美療程」「醫界認證」,只要拿醫療領域的東西當標竿,就是自己承認在做醫材宣稱。這是第四件案子最貴的一句話。

就算是醫療器材,也不是自由區

有一個常見的誤解:以為只要確定產品是「第一等級」低風險醫材,後面就輕鬆了。實際上不是。確定是醫療器材、也拿到許可證之後,還有第二道關卡:廣告要先送核准才能刊播。

同一份臺北市統計表裡,還有另外六件醫材裁罰,那六家全部持有合法的醫療器材許可證,字號都在廣告裡寫得清清楚楚。他們被罰的原因不是分類判錯,是廣告沒有先送審,罰 20 萬到 44 萬。

這條線的完整說明,在展延、變更與年度申報那篇的廣告核准段:產品許可證和廣告核准是兩種資格,效期不同、程序不同,互不取代。而如果你的判定結果是醫療器材,接下來要走的路,我寫在上市前 7 道法規關卡

小結

  • 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關鍵在文案怎麼描述,不在產品外型
  • 非醫材宣稱醫療效能,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6 條,罰 60 萬到 2,500 萬
  • 醫療器材分類判定依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四款原則的共同精神是從嚴
  • 不確定時可申請官方查詢,但要 3,500 元、90 天
  • 三個實務原則:講感受不講機轉、避開器官與症狀名、不要拿醫療器材當標竿

判錯屬性之後的完整帳單,不只是那張罰單,還有下架、改版、通路信任。這筆帳罰單成本那篇算得很清楚。

你的文案,現在是在講感受,還是在講機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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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整理了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公告的違規廣告裁罰案例,每一件都附官方逐字廣告原文、違反法條與罰鍰金額,並提供上架前自測工具,把你的文案貼上去,就能比對真的出現在裁罰案裡的高風險用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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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依據與參考資料

  • 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6 條(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第 65 條第 1 項(罰則)
  •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風險分級)、第 4 條(品項認定四款原則)、第 5 條(申請查詢分級)
  • 藥事法第 69 條(非藥物不得宣稱醫療效能)
  •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 2026 年上半年違規醫療器材廣告裁罰公告
  • 食藥署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申請、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平台

本文引用之廣告文字,均為主管機關裁罰公告所揭露之內容,僅供合規教學說明之用。個別產品之屬性認定,以主管機關判定結果為準;規費與處理期限可能隨法規調整,申請前應以食藥署最新公告為準。

重點整理

怎麼判斷我的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

關鍵不在產品外型,在你怎麼形容它。同一台按摩器,寫「按摩放鬆」是描述使用感受,寫「幫助循環、舒緩筋膜緊繃」就變成描述生理機轉,後者已涉及醫療效能宣稱。正式的判定依據是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3 條依風險程度分三級,第 4 條規定品項依附表認定,產品具特殊功能時依四款原則判定,共同精神是從嚴,有多種可能歸類就選風險最高的那一級。判斷時要拿產品結構、材質、效能和你打算怎麼宣稱一起看,不能只看原廠說明書的分類。

非醫療器材宣稱醫療效能,會被罰多少?

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46 條,非醫療器材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違反者依同法第 65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60 萬元以上、2,500 萬元以下罰鍰。因為起罰點就是 60 萬,醫材類的罰單明顯比其他品類重:臺北市同一份統計表中,化粧品類罰鍰中位數是 6 萬元、食品類 7 萬元,醫療器材類是 44 萬元,差了六到七倍。藥事法第 69 條是相同邏輯與相同級距,臺灣對「非醫材講成醫材」「非藥講成藥」罰得一樣重。

按摩器、美容儀的文案,哪些寫法會踩線?

從實際裁罰案例可以歸納出三個實務原則。第一,講「使用時的感受」通常安全,講「身體發生什麼變化」就危險:「按摩很舒服」是感受,「幫助循環」是生理變化。第二,出現器官名、症狀名、疾病名就要停下來,膠原蛋白、肌肉、骨骼、筋膜、循環這些詞一旦和產品效果連在一起,就是在描述對人體的作用。第三,不要拿醫療器材當比較基準,「類鳳凰電波」「等同醫美療程」「醫界認證」,只要拿醫療領域的東西當標竿,等於自己承認在做醫材宣稱。這三點不是法規條文,是撰寫文案時可以立刻用的判斷尺。

有醫師在廣告裡背書,就可以講療效了嗎?

不行,而且可能更糟。在臺北市 2026 上半年的一件裁罰案中,電視廣告安排醫師口述產品「可以深入基底大概 0.3 公分,可以加熱促進膠原蛋白增生」,這段解釋產品如何作用於人體組織的內容,反而讓「宣稱醫療效能」這件事更明確。醫師背書改變的是說話的人,不是產品的法規身分;違規判斷看的是宣稱內容本身,找誰來講、用什麼形式講都不影響違法性。實務上專業背書常讓文案越寫越滿,風險不減反增。

不確定產品屬性,可以問食藥署嗎?要多久多少錢?

可以。依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第 5 條,業者或民眾可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詢分級,需檢附原廠說明書與國外分類參考資料。正式名稱是「醫療器材屬性管理查詢申請」,受理單位為食藥署醫療器材及化粧品組,規費 3,500 元一份,處理期限 90 天。另外食藥署委託建置了醫療器材分類分級查詢平台,可用關鍵字、等級、A 到 P 共 16 科分類與分類分級代碼自行查詢。很多業者因為要花 3,500 元、等三個月而選擇憑感覺判斷,但實際裁罰案顯示,判斷錯誤的代價是 60 到 80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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