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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是產品能否在臺灣合法製造、輸入的第一道法規關卡。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第二、三等級醫療器材原則上應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取得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上市;多數第一等級品項則改採登錄制度。查驗登記前必須先完成醫材屬性判定與分類分級,路徑判斷錯誤,後面的技術文件、測試資料很可能全部重來。
還不確定你的產品算不算醫療器材?先讀產品屬性判定與 80 萬裁罰案例;已經確定要送件、想知道文件怎麼備,直接看查驗登記六大文件包。
「原廠有 CE 有 FDA,拿來臺灣賣應該沒問題吧?」這句話我在諮詢桌上聽過太多次,而問的人通常已經下單了。
很常被問一句話:「我們產品在歐洲賣好幾年了,CE 都有,臺灣還要重新申請嗎?」要。CE 是歐盟的資格,FDA 是美國的資格,臺灣看的是醫療器材管理法。這篇是醫療器材生命週期管理系列的上市前流程篇,我會把查驗登記從「是什麼」講到「怎麼判斷、怎麼準備、哪裡會出事」。
首先,我必須說,如果你已經下單生產、簽了代理合約、排好上市檔期,但這時候才回頭來問「要不要查驗登記?」,這是種僥倖心態,認為法規管不到我,但萬一真的發生,輸掉的成本不單單只是規費。
在我的經驗裡,十個有八個把查驗登記理解成「這只是一份送審的文件,給政府蓋章就好」。事實上,查驗登記是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上市資格進行法規與技術審查的程序,真正的含義是審你的產品安不安全、有沒有效、宣稱有沒有超出證據範圍。
法源很清楚。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原則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醫療器材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輸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品項,改以登錄方式辦理。輸入還必須由許可證所有人、登錄者或其授權者為之。
第 29 條再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申請條件、程序、審查基準、變更、展延與年度申報的準則。所以實務上不能只讀母法,還要搭配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以及 TFDA 針對個別產品發布的公告與技術指引。
| 申請情境 | 是否涉及查驗登記 | 說明 |
|---|---|---|
| 國內製造醫療器材 | 需要 | 依法應取得上市資格 |
| 國外製造、輸入臺灣 | 需要 | 原則上需申請輸入醫療器材查驗登記 |
| 第二等級醫療器材 | 需要 | 原則上採許可證制度 |
| 第三等級醫療器材 | 需要 | 原則上採許可證制度 |
| 第一等級、屬公告登錄品項 | 不需要 | 改採登錄制度 |
| 第一等級、依法仍採查驗登記品項 | 需要 | 依第一等級查驗登記規定辦理 |
| 非屬醫療器材 | 不適用 | 不適用醫療器材查驗登記 |
注意表格倒數第二列。TFDA 說明第一等級部分品項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登錄制度,所以看到 Class I 就直接斷定「不用申請許可證」或「一定要申請許可證」,兩種都可能判錯。這種二分法的直覺,是我在這個題目上最常要幫客戶拆掉的東西。
當企業來找我做查驗登記,我絕對會先問四個問題,為什麼呢?因為這四題如果答案錯了,後面做的審查文件都會是錯的,大家白做工!
搜集完四個問題的答案,才會輪到「開始準備文件」。所以,順序反過來的團隊,通常下場就是:文件準備到一半發現分級判錯,搞得測試白做,時程重排,原廠那邊還要重新開一輪溝通。
很多人拿到醫療器材管理法讀完就覺得自己懂了。我的經驗是,母法只回答「制度長什麼樣」,你的產品實際要交什麼,藏在準則和指引裡。
| 法規與規範 | 主要功能 | 與查驗登記的關係 |
|---|---|---|
| 醫療器材管理法 | 母法 | 建立查驗登記、許可證、登錄制度 |
| 第 25 條 | 上市資格 | 查驗登記及許可證與登錄的法律基礎 |
| 第 26 條 | 變更管理 | 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變更應經核准 |
| 第 29 條 | 授權訂定準則 | 規範申請條件、程序與審查基準 |
|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 實務申請 | 具體規範申請文件及程序 |
| 分類分級相關規定 | 產品定位 | 判斷產品屬第一、二、三等級 |
| TFDA 公告與技術指引 | 技術審查 | 依不同產品訂定測試與技術要求 |
| 醫療器材行政規費收費標準 | 費用 | 查驗登記相關規費 |
特別要注意!TFDA 法規專區會持續針對不同產品發布查驗登記技術指引,例如 AI 與機器學習醫療器材、體外診斷器材(IVD)都有自己的一套指引。換句話說,這代表查驗登記沒有「一套通用文件表打天下」這回事,你的產品是什麼,決定你要讀哪些資訊。
我陪跑企業完成這個流程時,會把它分成八個明確的步驟,每個步驟,都得要有人點頭說「這關過了」才往下走:
第二、三等級目前可透過電子送件辦理,行政、技術及測試資料依現行規定準備。到底每一包文件裡面有什麼,我整理在六大文件包那篇,就不再重複。
但我特別講一件事,流程圖上看不到的那一關。會卡關的案子裡,都不是因為漏交文件花冤枉錢,反而是每份繳交的文件各自都對,但彼此交叉比對後,內容常常會對不上:原廠說明書寫 Model A/B/C,申請書寫 Model A/B,測試報告寫 A/B/C,中文標籤只寫 Model A。這時候審查員會停下來問一句:你申請的產品,到底是哪一個?
品名、型號、規格、用途,在申請書、仿單、標籤、測試報告四個地方必須講同一個故事。送件前拿一張表逐格比對,比送件後跟 TFDA 來回補件便宜太多。
某國外品牌已有 CE 證明,準備由臺灣代理商進口。常見的想法是「都有 CE 了,直接進就好」。正確的思考是:CE 是其他地域的法規資格,不會自動轉換成臺灣上市資格。在臺灣販售,還是得要走完流程:醫材屬性判定、分類分級、查驗登記或登錄、技術資料、申請資格。國外輸入產品可以參考原製造國的管理狀態,但最終判斷依據永遠是臺灣的規定。
原本許可證核准 Model A、B,原廠通知新增 Model C。我看過不少企業的做法是直接把 Model C 印上新包裝就進口。但正確的動作是先判斷:Model C 是單純的尺寸延伸,還是改了材料、結構、性能或用途?有沒有超出原核准範圍?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6 條,經指定的查驗登記或登錄事項變更,應經核准後才能為之。查驗登記完成不代表產品從此固定不變,後面還有一整套變更管理,這塊我在展延、變更與年度申報那篇展開。
AI 與機器學習醫材要特別小心。TFDA 已針對 AI/ML 技術的電腦輔助偵測、診斷及分流產品建立查驗登記技術指引與問答集。產品只要涉及 AI 演算法、軟體版本、訓練資料、臨床效能、風險控制或 SaMD(Software as a Medical Device),就不能套傳統醫材的文件思維。風險較高、新興技術或無類似品的醫材,還可能進醫療器材諮議會審議,並被要求臨床證據。
我看過的查驗登記出事案裡,幾乎每一件都至少踩中下面其中一個。而且你會發現一個共同點:顧問應該介入的時間,全部都在送件之前。
| 風險 | 常見錯誤 | 顧問應介入的時間 |
|---|---|---|
| 1. 分類錯誤 | 一開始就選錯等級 | 送件前 |
| 2. 路徑錯誤 | 查驗登記與登錄判斷錯誤 | 送件前 |
| 3. 文件缺口 | 原廠資料不足 | 送件前 |
| 4. 資料不一致 | 品名、型號、用途各處不同 | 送件前 |
| 5. 宣稱超範圍 | 預定用途寫得太大 | 產品定位階段 |
第五點我特別想提,因為宣稱超範圍除了影響審查,它還會是上市後廣告裁罰的火苗。你可以到持續更新的裁罰案例庫裡,看到在裁罰中,醫材佔的份量不小。
同時,我會建議企業一定要做的事:把查驗登記從「RA 一個人的工作」變成跨部門專案。誰在哪個階段要出手,分好權責:
| 階段 | RA | QA | RD | 原廠 | 行銷 |
|---|---|---|---|---|---|
| 醫材判定 | 主責 | 不介入 | 參與 | 參與 | 不介入 |
| 分類分級 | 主責 | 不介入 | 參與 | 參與 | 不介入 |
| 法規路徑 | 主責 | 參與 | 不介入 | 參與 | 不介入 |
| 技術文件 | 主責 | 參與 | 參與 | 參與 | 不介入 |
| 測試資料 | 主責 | 參與 | 參與 | 參與 | 不介入 |
| 標籤與說明書 | 主責 | 參與 | 不介入 | 參與 | 參與 |
| 送件 | 主責 | 不介入 | 不介入 | 不介入 | 不介入 |
| 補件 | 主責 | 參與 | 參與 | 參與 | 不介入 |
| 核准後上市 | 主責 | 參與 | 不介入 | 參與 | 參與 |
如此一來,每個團隊可以根據這個分工,知道每個角色該在什麼時候進場,行銷職責的人只要看最後一欄就知道:應該要在標籤說明書和核准後上市就進場。如果行銷在流程前段完全缺席,只靠一份核准後才拿到的許可證,是不知道自己可以怎麼訴求的。
我是劉毓婷藥師。輔導企業這些年,我發現大家都有一個假設是錯誤的:誤把「查驗登記」當成流程的起點,認為「開始申請」等於「開始上市」。查驗登記是法規決策的結果,起點是你得要先搞清楚產品是什麼、要走哪條路、距離門檻還差多少。
所以企業來找我,我一律要求先從六個面向做一次醫材上市法規健檢。
最不建議的做法就是「先送看看,被退件再說」。除非口袋很深,燒錢不是問題!更可怕的是時間成本極高:重新與原廠溝通、重做測試、專案延遲,還有你錯過的上市檔期等等。當你盤點過後,就會發現,合規從來不是成本,是把錢花在對的順序上。
先判斷,再申請;先規劃,再投入。請記得!當你要花錢做測試、下單生產、進口、換包裝之前,請先判斷完法規路徑。這真的是最能同時兼顧上市速度跟合規避險的做法。
很多企業拿到許可證那天或許會鬆一口氣,我通常會提醒他們先別這麼快螺絲鬆了。因為根據第 25 條,這僅是擁有上市資格。拿到許可證之後,你會依序進入變更管理、展延、標示管理、廣告管理、上市後安全監視和年度申報。整條路的全景,我畫在生命週期管理全攻略裡。
所以企業真正需要的是醫療器材全生命週期的法規管理,而不是一次性的「查驗登記代辦」。再重申,「查驗登記」從產品定位那一刻就開始了,送進 TFDA 只是中間的一站。
所以,你的產品,現在走到第幾個判斷了?
在下單生產之前,先把法規路徑搞清楚
無論你是要新醫材上市、國外醫材輸入、Class II/III 查驗登記、產品定位重新規劃、文件 Gap Analysis。
都請先做一次醫療器材上市法規健檢,再決定最有效率的下一步!
本文內容為法規實務分享,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個別產品的分類分級、申請路徑與文件要求,仍應以主管機關現行公告及個案審查結果為準。
需要。CE 是歐盟的法規資格,FDA 是美國的法規資格,都不會自動轉換成臺灣的上市資格。依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製造、輸入醫療器材原則上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查驗登記,取得許可證後才能製造或輸入。我的建議是把原廠既有的 CE 或 FDA 文件當成「準備臺灣申請的素材」,先做醫材屬性判定與分類分級,再盤點這些文件距離臺灣要求還差多少,而不是當成可以免辦的理由。
查驗登記是主管機關對醫療器材進行法規與技術審查、核准後發給許可證的程序,適用於第二、三等級及部分經公告的第一等級品項;登錄是較簡化的上市途徑,適用於多數第一等級品項。兩者是醫療器材管理法第 25 條明確區分的兩種制度,依法應查驗登記的品項不能改用登錄取代。判斷走哪條路之前,要先完成醫材屬性判定與分類分級,路徑判斷錯誤,後面準備的文件很可能全部重來。
不一定。TFDA 說明第一等級部分品項自 110 年 10 月 1 日起實施登錄制度,但仍有依法採查驗登記的第一等級品項。所以看到 Class I 就直接斷定不用申請許可證,是實務上常見的判斷錯誤。正確做法是到 TFDA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品項資料庫查出產品對應的鑑別代碼,確認該品項的法定上市途徑,再決定準備方向。
以第二、三等級為例,常見包含行政資格文件(申請書、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產品身分文件(品名、規格、型號)、標籤說明書與包裝、技術文件、安全性與效能證據(臨床前測試、檢驗報告),輸入產品另需原廠授權書、出產國許可製售證明與製造廠品質系統文件。但這不是每一案都要交的固定套餐,產品類別、國產或輸入、有無類似品都會影響實際要求。我的建議是先做文件缺口分析再開始蒐集,不要照著清單全包式準備。
先弄清楚被退的是文件缺口還是判斷錯誤,兩者的處理成本完全不同。缺文件可以補;分類分級或申請路徑判斷錯誤,很可能整個技術資料架構都要重來。補件背後牽涉時間成本、原廠溝通成本、測試成本與上市機會成本,所以我每次被問到這題的第一句話都是:最好的補件策略是不要走到補件,送件前把品名、型號、用途在申請書、仿單、標籤、測試報告四個地方的一致性逐格核對一次,比事後來回便宜太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