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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粧品產品資訊檔案(PIF)自 2026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實施,法定義務人是「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委託代工廠製造、以自己名義上市的品牌商就在這個範圍內。代工廠協助建檔不等於責任移轉,稽查與裁罰對象仍是品牌商。這篇從法定義務歸屬、代工廠管不到的化粧品廣告罰則、SA 安全資料簽署人員的獨立性、換廠時 PIF 帶不走的鎖定成本,到代工廠與外部法規顧問的三方職責分工,逐項拆解。
還沒釐清三者關係的,建議先看化妝品 PIF 是什麼?與 SA、GMP 的責任範疇差在哪;想知道簽署人到底簽下什麼責任,可以接著讀SA 與 PIF 的責任範圍拆解。
不會。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 4 條第 1 項,建立 PIF 的法定義務主體是「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化粧品種類及一定規模之化粧品製造或輸入業者」。在委託代工(OEM/ODM)的模式中,以自己品牌名義把產品推向市場的品牌商,法律上就屬於該產品的製造或輸入業者。代工廠是受託協助整理技術數據的技術協力者。產品被稽查出未依規定建立檔案、資料不實,或品牌商因為檔案留在工廠而無法配合抽查,處分與罰鍰對象仍是品牌商,代工廠承擔不了行政法律責任。
不能直接沿用。製造場所、製造製程與批次紀錄都是 PIF 必須包含的內容。換代工廠等於製造場所與製程資料全部變動,依第 4 條第 1 項後段「其有變更者,亦同」,必須立即更新 PIF 並由 SA 重新進行安全性評估。實務上更麻煩的是,多數代工合約沒有約定轉移配方與製程技術,品牌商換廠時往往拿不到重建檔案所需的技術文件。這是簽約時就該處理的事,不是換廠時才處理。
產品標籤、仿單、外包裝與功能宣稱佐證資料屬於 PIF 內容,必須與市售產品一致。官網長文案、社群貼文、KOL 業配、電商頁與直播口播則受第 10 條規範,屬於廣告行為,代工廠通常不審查也沒有合約義務審查。這一段罰則最重,需要品牌商自建審稿機制,或委由外部法規顧問處理。
依第 20 條,廣告涉及虛偽或誇大處 4 萬到 20 萬元罰鍰;涉及醫療效能處 60 萬到 500 萬元罰鍰,並按次處罰到改正或停止為止。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並得令其歇業及廢止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相較之下,未建立 PIF 依第 23 條為 1 萬到 100 萬元。
建議品牌商的法規系統至少留存並隨時更新以下檔案:完整 PIF 副本、全成分表與各原料 COA 及 SDS;製造廠的 GMP 證明或 ISO 22716 證明書;製造工序書與批次製造紀錄;成品物理化學特性與安定性試驗報告;微生物與防腐效能測試報告;功能宣稱佐證資料;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簽署之安全評估報告;以及所有已核定的包裝與標示稿件版本。保存期限這件事要特別記住:PIF 必須自產品最後上市日之次日起至少保存 5 年。即使產品已經全面下架停售,未來 5 年內主管機關依法仍可抽查,這份檔案不能弄丟。
各廠分開建檔很容易造成格式不一、佐證強度落差以及宣稱口徑衝突。主管機關查核採抽查制,抽到最弱的那一份,就代表整個品牌的合規風險水準。建議由品牌端建立統一的「PIF 內容規格書」與「行銷宣稱白名單」,要求各代工廠依同一套標準交付數據,並由品牌端或委託獨立第三方顧問集中做版本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