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三:我的外泌體廣告合法嗎?三個外泌體違規廣告解析,告訴你哪裡出了問題

真實案例 × 法條拆解

讀這篇之前,先問自己三個問題:

  • 你的產品成分表裡,有沒有「外泌體」或「Exosome」這個詞?
  • 你的廣告文案,有沒有出現「修復」、「再生」、「逆齡」、「改善」這類字眼?
  • 你是否曾以為「日本有賣」或「有論文研究」就代表台灣合法?

三題只要有一題答「有」或「是」,這篇文章你需要讀完。食藥署已累積開罰 124 件,以下三起真實案例,每一起都有業者以為自己沒問題。

124 食藥署已開罰
違規廣告數
60萬起 宣稱醫療效能
最低裁罰
2 擅加未核准原料
最高罰鍰
3 主要違規類型
原料、廣告、標示

「外泌體這麼紅,又有那麼多研究,應該沒問題吧?」這句話,就是目前被開罰業者在諮詢外泌體違規時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問題不在產品真假,也不在成分有沒有效。問題在於:你把一個食品,用醫療語言賣給消費者。台灣的法規對這件事,沒有模糊地帶。

以下三起案例,由劉毓婷藥師整理自各縣市衛生局公告、食藥署裁處紀錄及媒體報導。每一起,都是業者以為自己在安全線以內的時候,罰單寄到了。

案例一:「有論文、有專利,為什麼還被罰?」

CASE 01

台中某生技公司 ── 宣稱修復腎臟、防止癌變的外泌體口服液

這家業者做了一件很多人都在做的事:拿國際期刊論文當廣告背書。產品頁面寫著「再生醫學結晶」,文案說這款口服液能「修復受損的腎臟與肺部」、「防止細胞癌變」。業者的邏輯是:外泌體有那麼多研究,功效是有根據的,這樣寫應該沒問題。

但論文證明功效,和台灣法規核准用於食品,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外泌體根本不在衛福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名單」裡——這表示,不管廣告怎麼寫,光是把它放進食品裡賣,就已經違法了。

擅加未核准食品原料 廣告宣稱醫療效能 食安法 第15條第1項 食安法 第28條第2項
  • 違反第15條第1項——外泌體非台灣核准食品原料,擅自添加即屬違規,可處6萬至2億元罰鍰
  • 違反第28條第2項——宣稱具有醫療效能(修復器官、防止癌變),裁罰金額60萬至500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分
台中市食品藥物安全處依法開罰,要求產品全面下架回收。兩項違規並罰,合計裁罰金額依違規情節認定。

很多業者問我:「論文是真的,功效是有根據的,這樣宣稱有什麼問題?」問題在於,你賣的是食品,不是醫療器材、不是藥品。食品廣告只能談「補充營養」,一旦說到「修復器官」或「防止癌變」,就直接跨入《藥事法》管轄的醫療效能範疇。

這個案子的裁罰起點是60萬,而且廣告每露出一次都是一次獨立違規。如果你的產品頁還在線上,計時器正在跑。

案例二:「被檢舉了,但廣告還沒來得及下架……」

CASE 02

北部某品牌 ── 網紅業配 × 電視購物,宣稱「讓細胞回到20歲」

這家業者同時在做網紅業配和電視購物。廣告說這款外泌體組合能「重整 DNA」、「讓細胞回到20歲」,影片裡有醫師訪談、有實驗數據圖表,看起來非常有說服力。

被檢舉之後,業者沒有立刻把廣告全部下架。可能是因為覺得問題不大,可能是因為各平台的廣告太多、一時沒有全部處理到。結果,衛生局認定「被告知後仍繼續投放」,啟動了按次連續處罰機制——每一個平台、每一個版本,各自計算一次違規。

廣告誇大不實 易生誤解 被裁罰後未停止廣告 食安法 第28條第1項
  • 違反第28條第1項——廣告誇大不實且易生誤解,裁罰4萬至400萬元
  • 按次加重處分——被檢舉後未立即修正,衛生局依法「按次連續處罰」,每一個廣告版本、每一個平台,均可分別計算違規次數
  • 台北市與桃園市衛生局分別開罰,跨縣市累加
台北市與桃園市衛生局累計開罰逾 120萬元新台幣。因多平台持續投放,裁罰次數持續累積中。

來找我諮詢的業者,有一部分是在收到第一張罰單之後才來的。這個案例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廣告寫了什麼」,而是「被通知後做了什麼」。

如果你現在有廣告在多個平台上同時投放,每一個版本都是獨立的違規事實。收到通知的那一刻,就是你必須全面下架的那一刻——不是「處理完手邊的事再說」,而是現在。跨縣市累積超過百萬的罰款,幾乎都是在這個時間差裡產生的。

我建議所有在跑廣告的業者,現在就建立一份「廣告緊急下架清單」,列出所有投放中的版本與平台。這份清單平時不用,但萬一需要,一分鐘內要能執行完。

案例三:「我只是代購,這樣也算我的責任?」

CASE 03

蝦皮電商賣家 ── 標榜改善失智、神經再生的日本代購咖啡

賣家在蝦皮上架一款日本進口咖啡包,成分標榜含有「幹細胞外泌體」,商品描述說能「改善失智症狀、幫助神經再生」。商品頁用日文包裝圖配中文說明,看起來很有質感。

賣家的想法可能是:這是日本產品,我只是幫忙代購,如果有問題應該是日本廠商的事。但稽查單位的認定標準只有一個:在台灣境內銷售,就適用台灣法規。代購身分不是保護傘,電商帳號也不是匿名的。

非法原料 未經報驗程序 無中文標示 食安法 第15條 食安法 第22條 食安法 第28條
  • 原料非法——外泌體非台灣核准食品原料,無論是否從日本進口,在台銷售即違規(第15條)
  • 未辦報驗——進口食品須向食藥署申報查驗,未辦理即屬違法
  • 標示不全——進口食品必須有完整中文標示,包含成分、原產地、輸入業者資訊(第22條)
  • 誇大宣稱——「改善失智」、「神經再生」涉及醫療效能(第28條)
依《食安法》處以 3萬至300萬元不等罰鍰,並沒入銷毀全數產品。多項違規並罰,實際裁罰金額依稽查認定情節累加。

「日本有賣」這四個字,我在諮詢中聽過太多次了。台灣和日本是兩套獨立的法規體系,日本廠商拿到的任何認證或許可,在台灣的食藥署眼中是零效力。你必須在台灣重新走一遍核准程序。

這個案例還有一個很多小型賣家不知道的現實:食藥署現在有系統性地巡查電商平台。蝦皮、momo、PChome 的商品頁,都已納入定期稽查範圍。你的帳號、你的出貨地址、你的金流,都是可追溯的。「我只是個人賣家」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減輕效果。

三個案例踩的法條,整理在這裡

如果你想對照自己的狀況,下表是這三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條與裁罰區間。數字只是範圍,實際裁罰金額依違規情節、規模與次數認定,可以遠高於下限:

違規類型 適用法條 裁罰金額(新台幣) 備註
擅加未核准原料(外泌體) 第15條第1項 6萬~2億元 依違規情節與規模認定,可要求下架銷毀
廣告宣稱醫療效能 第28條第2項 60萬~500萬元 每次違規均可連續處分,多平台即多次
廣告誇大不實或易生誤解 第28條第1項 4萬~400萬元 宣稱「生理功能」但情節誇張即適用
標示不符規定(無中文標示等) 第22條 3萬~300萬元 進口食品未辦報驗另行處分

看完三個案例,你可能還有這些問題

Q

我的產品含有外泌體成分,現在還能繼續賣嗎?

不行。外泌體目前尚未被衛福部核准為合法食品原料,含有此成分的口服食品或保健品,無論廣告寫什麼,光是「有這個成分」就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可處6萬至2億元罰鍰,並可要求下架銷毀。建議立即停售並諮詢法規顧問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Q

我的廣告有寫「逆齡」、「細胞修復」,但沒有說外泌體,這樣也會被罰嗎?

有可能。「逆齡」、「細胞修復」涉及醫療效能宣稱,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裁罰60萬至500萬元,且每次廣告露出均可連續處分。即使產品本身合法,廣告語言踩線,一樣會被開罰。

Q

我把「外泌體」改寫成「細胞衍生物」或「微米囊泡」,可以規避查核嗎?

不能。稽查單位的認定標準是「物質本質」,不是你怎麼命名。送驗後確認是外泌體,就以外泌體論處。而且改用模糊字眼,本身可能再觸《食安法》第22條的標示不實,等於多一項罪名。

Q

產品在日本合法、也有論文研究,為什麼在台灣還是違規?

因為台灣採「主管機關核准制」。日本合法、有研究論文,都是日本境內的事實,對台灣食藥署沒有約束力。你必須在台灣重新申請,取得衛福部核准後才能合法販售。未取得核准前,不論境外狀態如何,在台銷售即屬違規。

你現在最不需要的,就是等罰單來了再處理

IG、Reels、TikTok、直播、官網——這些都已在食藥署的定期稽查範圍內。如果你讀完這三個案例,心裡有一個聲音說「好像有點像我」,現在預約一次合規診斷,比之後處理罰單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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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撰文者

劉毓婷藥師

專精於法規實務應用、跨國醫療品牌合規策略及醫藥廣告風險管理,超過10年輔導生技企業與藥廠進行合規項目之實務經驗,致力於協助企業在高度監管的市場中,建立合法且具影響力的品牌資產。

相關執照與資格
  • 高考及格藥師
  •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畢業
  • 化粧品安全資料簽署人員(SA)資格
  • 美國 NAHA 初階國際芳療師
  • 英國 IFA 國際芳療證照
  • GATA 高階實證精油師
  • 英國 C&G 8106-21 IVQ3 培訓合格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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