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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這篇之前,先問自己三個問題:
三題只要有一題答「有」或「是」,這篇文章你需要讀完。食藥署已累積開罰 124 件,以下三起真實案例,每一起都有業者以為自己沒問題。
「外泌體這麼紅,又有那麼多研究,應該沒問題吧?」這句話,就是目前被開罰業者在諮詢外泌體違規時說得最多的一句話。
問題不在產品真假,也不在成分有沒有效。問題在於:你把一個食品,用醫療語言賣給消費者。台灣的法規對這件事,沒有模糊地帶。
以下三起案例,由劉毓婷藥師整理自各縣市衛生局公告、食藥署裁處紀錄及媒體報導。每一起,都是業者以為自己在安全線以內的時候,罰單寄到了。
這家業者做了一件很多人都在做的事:拿國際期刊論文當廣告背書。產品頁面寫著「再生醫學結晶」,文案說這款口服液能「修復受損的腎臟與肺部」、「防止細胞癌變」。業者的邏輯是:外泌體有那麼多研究,功效是有根據的,這樣寫應該沒問題。
但論文證明功效,和台灣法規核准用於食品,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外泌體根本不在衛福部「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名單」裡——這表示,不管廣告怎麼寫,光是把它放進食品裡賣,就已經違法了。
很多業者問我:「論文是真的,功效是有根據的,這樣宣稱有什麼問題?」問題在於,你賣的是食品,不是醫療器材、不是藥品。食品廣告只能談「補充營養」,一旦說到「修復器官」或「防止癌變」,就直接跨入《藥事法》管轄的醫療效能範疇。
這個案子的裁罰起點是60萬,而且廣告每露出一次都是一次獨立違規。如果你的產品頁還在線上,計時器正在跑。
這家業者同時在做網紅業配和電視購物。廣告說這款外泌體組合能「重整 DNA」、「讓細胞回到20歲」,影片裡有醫師訪談、有實驗數據圖表,看起來非常有說服力。
被檢舉之後,業者沒有立刻把廣告全部下架。可能是因為覺得問題不大,可能是因為各平台的廣告太多、一時沒有全部處理到。結果,衛生局認定「被告知後仍繼續投放」,啟動了按次連續處罰機制——每一個平台、每一個版本,各自計算一次違規。
來找我諮詢的業者,有一部分是在收到第一張罰單之後才來的。這個案例最值得注意的地方不是「廣告寫了什麼」,而是「被通知後做了什麼」。
如果你現在有廣告在多個平台上同時投放,每一個版本都是獨立的違規事實。收到通知的那一刻,就是你必須全面下架的那一刻——不是「處理完手邊的事再說」,而是現在。跨縣市累積超過百萬的罰款,幾乎都是在這個時間差裡產生的。
我建議所有在跑廣告的業者,現在就建立一份「廣告緊急下架清單」,列出所有投放中的版本與平台。這份清單平時不用,但萬一需要,一分鐘內要能執行完。
賣家在蝦皮上架一款日本進口咖啡包,成分標榜含有「幹細胞外泌體」,商品描述說能「改善失智症狀、幫助神經再生」。商品頁用日文包裝圖配中文說明,看起來很有質感。
賣家的想法可能是:這是日本產品,我只是幫忙代購,如果有問題應該是日本廠商的事。但稽查單位的認定標準只有一個:在台灣境內銷售,就適用台灣法規。代購身分不是保護傘,電商帳號也不是匿名的。
「日本有賣」這四個字,我在諮詢中聽過太多次了。台灣和日本是兩套獨立的法規體系,日本廠商拿到的任何認證或許可,在台灣的食藥署眼中是零效力。你必須在台灣重新走一遍核准程序。
這個案例還有一個很多小型賣家不知道的現實:食藥署現在有系統性地巡查電商平台。蝦皮、momo、PChome 的商品頁,都已納入定期稽查範圍。你的帳號、你的出貨地址、你的金流,都是可追溯的。「我只是個人賣家」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減輕效果。
如果你想對照自己的狀況,下表是這三起案件涉及的主要法條與裁罰區間。數字只是範圍,實際裁罰金額依違規情節、規模與次數認定,可以遠高於下限:
| 違規類型 | 適用法條 | 裁罰金額(新台幣) | 備註 |
|---|---|---|---|
| 擅加未核准原料(外泌體) | 第15條第1項 | 6萬~2億元 | 依違規情節與規模認定,可要求下架銷毀 |
| 廣告宣稱醫療效能 | 第28條第2項 | 60萬~500萬元 | 每次違規均可連續處分,多平台即多次 |
| 廣告誇大不實或易生誤解 | 第28條第1項 | 4萬~400萬元 | 宣稱「生理功能」但情節誇張即適用 |
| 標示不符規定(無中文標示等) | 第22條 | 3萬~300萬元 | 進口食品未辦報驗另行處分 |
不行。外泌體目前尚未被衛福部核准為合法食品原料,含有此成分的口服食品或保健品,無論廣告寫什麼,光是「有這個成分」就已違反《食安法》第15條,可處6萬至2億元罰鍰,並可要求下架銷毀。建議立即停售並諮詢法規顧問評估後續處理方式。
有可能。「逆齡」、「細胞修復」涉及醫療效能宣稱,違反《食安法》第28條第2項,裁罰60萬至500萬元,且每次廣告露出均可連續處分。即使產品本身合法,廣告語言踩線,一樣會被開罰。
不能。稽查單位的認定標準是「物質本質」,不是你怎麼命名。送驗後確認是外泌體,就以外泌體論處。而且改用模糊字眼,本身可能再觸《食安法》第22條的標示不實,等於多一項罪名。
因為台灣採「主管機關核准制」。日本合法、有研究論文,都是日本境內的事實,對台灣食藥署沒有約束力。你必須在台灣重新申請,取得衛福部核准後才能合法販售。未取得核准前,不論境外狀態如何,在台銷售即屬違規。
IG、Reels、TikTok、直播、官網——這些都已在食藥署的定期稽查範圍內。如果你讀完這三個案例,心裡有一個聲音說「好像有點像我」,現在預約一次合規診斷,比之後處理罰單便宜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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